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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2020年将严查医院的8项行为

发布时间:2020-05-11 来源:

 近日,**医疗保障局发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涉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人员。

我们从中摘取了针对医疗机构的几点要求。
01医疗机构骗保
对医疗**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基金支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社会**法》第八十七条:社会**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基金支出的,由社会**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百零四条:基本医疗**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02骗取医疗救助资金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03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对纳入基本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基金合理使用、**可控。
04医疗机构、人员信用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05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医疗保障局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06药品集中采购行为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医疗保障局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07药品价格治理升级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08医疗**稽核
社会**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费缴纳情况和社会**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法律依据
《社会**法》第三十一条:社会**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本文根据**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相关条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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